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2号)显示,经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四川华信会计所”)在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600804.SH)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川华信审(2019)026号)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晚于审计业务开展时间。四川华信会计所所执业的鹏博士审计项目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日期为2018年12月17日,晚于审计业务开展的时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条的规定。
二、相关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或未实施。四川华信会计所在风险评估阶段,存在未获取充分适当证据以判断鹏博士新“BOSS”业务系统可信赖程度,未见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9个关键内部控制点执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部分内部控制测试的截止时点未覆盖第四季度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第八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四川华信会计所未对鹏博士8个零余额账户、1个新开账户、3个销户账户进行函证;未对财务报告出具日前4个未回函的银行账户进行替代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针对商誉及其减值测试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未见四川华信会计所对鹏博士商誉减值迹象进行判断、分析和复核的底稿记录;鹏博士关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认定及商誉分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但审计未予调整;审计未对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回收金额的预测模型、关键参数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外部专家意见进行分析复核;对商誉减值测试相关披露不充分的情形未要求公司进行调整。
四川华信会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四川证监局检查还发现四川华信会计所在对应收账款、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其他应付款、营业收入、财务费用等报表项目进行审计时,存在未按审计准则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部分底稿记录前后矛盾等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四川华信会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四川华信会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秦茂、刘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四川华信会计所成立于2013年11月27日,李武林未执行事务合伙人、实控人、最终受益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11.65%,当事人秦茂持2.91%比例股份,刘力持0.97%比例股份。该机构在全国共设5家分支机构,其中北京分所目前显示为注销状态。
当事人秦茂为四川华信会计所部门经理助理,硕士学历,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于1995年8月21获得批准注册。